首尾條文

一、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,為充分運用訓練中心設施及人力,
    於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情形下,得接受下列各機關(構)等委託辦
    理各類消防及防救災等專業研習訓練:
(一)各級政府機關。
(二)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、民營企業、法人、團體。
(三)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各級公、私立學校或學術機構。
(四)經我國政府核准之他國機關(構)或其公、民營企業。
(五)其他經專案核准者。
四、注意事項:
(一)受託辦理各類專業研習訓練,雙方均應主動積極,相互充分協調聯
      繫,俾能作最妥適之安排。
(二)簽訂契約,明確劃分委訓機關(構)與訓練中心間之權利及義務事
      項。
(三)除另有約定外,委訓學員於受訓期間,均應遵守本署之各項有關規
      定,並接受管理,如有毀損財物者,委訓機關(構)等應負賠償責
      任。
(四)委訓學員之成績考核,除委訓機關(構)等另有規定外,應依據「
      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學員生活管理考核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(五)為保持行政中立,不接受政治性課程之委託訓練。
(六)為求業務穩定,較長期性或經常性之班期,得優先排列日程實施訓
      練。